近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印发《临沂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近年来,我市着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企业仍存在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对国有企业造成了损失和不良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办法》明确了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等,为有效开展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其中,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相关责任人也应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同时,根据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党委(党组)在日常教育监督中,发现相关责任人中的党员干部在责任追究情形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相关责任人中的非党员干部,比照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同时,《办法》明确,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激励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重要要求,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严格界定责任追究范围和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市国资委)